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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三无”条件下非法行医酿命案 被判十月

2015年09月26日

药店没有登记、没有抢救设备,“医生”没有执照,就在这样的“三无”条件下,黄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无证行医,今年年初,一名病人在其药店内吊完点滴后当场死亡。在抢救过程中,黄某不但自己没有报警,还曾阻止路人报警。

“三无”条件下非法行医酿命案 被判十月

近日,南海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药店内帮人看病酿命案

2004年,黄某租赁了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沙面新城一间商铺,开设一间从事药品零售的药店。2005年8月开始,黄某在医康药房从事非法行医活动。

今年2月13日,谭某咳嗽不适到黄某药房求医。黄某诊断谭某为支气管炎和扁桃体发炎,于是用先锋5号加氯化钠为谭某进行了静脉滴注,后又换上双黄莲针剂进行静脉滴注。不久,谭某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。黄某于是自行对谭某实施抢救。

在黄某实施抢救的过程中,附近居民梁某表示要打电话报警,但黄某竟不让他报警。大约过了15分钟, 黄岐医院的医生接报后赶到现场抢救时,谭某已经死亡。

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,谭某符合肥厚性心肌病及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共同作用而引起死亡。

人命关天为何只判十个月徒刑?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黄某非法行医,危害公共卫生管理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。鉴于黄某自愿认罪,且案发后对死者谭某作出了经济赔偿,法院酌情对黄某从轻处罚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,处罚金一千元。

为何致人死亡只判十个月有期徒刑?法院认为,从鉴定上看,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只是导致谭某死亡的一种可能性,存在疑问。法院不认定谭某的死与黄某的非法行医有直接关系。因此,法院考虑种种因素,以一般的非法行医罪对其论处,刑期并无不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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